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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條文梳理與要點解讀
    2024年10月11日 00:26   瀏覽:75   來源:學法懂法

    條 文 梳 理

    《民法典》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社會責任】?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yè)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二款【受益人真實意思對管理人權利影響】?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條【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科研活動義務】?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選取】?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新聞報道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fā)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限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lián)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倡導性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yǎng)動物行為規(guī)范】?飼養(yǎng)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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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點 解 讀

    1. 第8條規(guī)定的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存在遵守法律規(guī)定、遵守公序良俗兩項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總是滯后的,因而輔之以公序良俗,以實現民事主體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條是關于處理民事糾紛依據的規(guī)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適用過程中裁判依據的來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權威理由。本條中的“法律”應作廣義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還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習慣,是指在某區(qū)域范圍內,基于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而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習慣。通常作為民法法源的“習慣”,限于習慣法,即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它是在人們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行為規(guī)則,特定的群體具有將其作為行為規(guī)則、約束自身行為的內心確信,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受其約束。適用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應當把握三個條件:(1)法律沒有規(guī)定。(2)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3)當事人主張存在某種習慣時,應首先負擔證明義務。另,最高人民法院賦予了指導性案例準司法解釋的效力,但指導性案例不屬于法律淵源,不應作為裁判文書判決部分的法律依據來援引,可作為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3. 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彈性較大,在具體案件中應審慎適用,避免過度克減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民法學說一般采用類型化方式,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了分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治安等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3)危害性道德行為類型;(4)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行為類型;(5)限制經濟自由行為類型;(6)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7)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類型;(8)違反勞動者保護行為類型等。


    4. 最高法院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裁判文書中的釋法說理,并就應當運用的情形及案件類型作了規(guī)定,其中第四條(應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案件類型)第四項將“公序良俗”明確納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5. 第1009條是關于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的規(guī)定。依據本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的界限如下:(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若一項技術尚未成熟就適用于人體,會對人的生命身體帶來極大的風險。故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應以不損害人體健康為限。(2)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技術發(fā)展若超越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對人類的威脅甚至災難。很多國家對克隆人技術的禁止、對基因編輯的嚴格限制規(guī)定,也均是基于對倫理道德和人類安全的考慮。


    6. 第1012條是關于姓名權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有以下幾個層面的意思:(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不享有姓名權,而是享有名稱權。(2)任何一個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權,包括決定、使用、變更、許可他人使用的權能。(3)任何一個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權。不因民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別或受到不同保護。另需注意,自然人在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7. 第1015條是關于自然人姓氏選取的規(guī)定。自然人姓氏的選擇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本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的規(guī)定,還應當遵守《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guī)定,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條規(guī)定的自然人姓氏的選擇權利,主要限于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其他姓氏的權利,主要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時,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權利。當然,關于少數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選擇,本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可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


    8. 第1026條是關于新聞報道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的規(guī)定,其中第4項是新聞報道的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lián)性。行為人合理核實義務的高低與公序良俗呈負相關關系,即若信息內容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則核實義務就低一些;若不相關或不甚相關,則核實義務就相對高一些。


    9. 第1043條是關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規(guī)范的內容,屬倡導性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guī)范的法律化,將道德準則融入法律規(guī)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該倡導性規(guī)定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倫理性的體現,是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價值與目標。家庭應當是最不希望等價交換、最充滿人類親情的地方,需要體現保障與福利屬性,體現保護弱者和利他的價值取向。


    10. 第1251條是關于飼養(yǎng)動物行為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寵物飼養(yǎng)行為愈發(fā)普遍,但飼養(yǎng)動物不單單是自己的事情,還會與他人、小區(qū)、環(huán)境等發(fā)生關系。為此,本條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目的即在于倡導文明飼養(yǎng)動物,推動社會形成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鮮明體現了《民法典》第8條規(guī)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需注意,本條確立的義務,不僅對動物飼養(yǎng)人適用,對動物管理人也應適用。

    典 型 案 例

    1.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期)


    案例要點: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某標志具有宗教含義,則無論相關公眾是否能夠普遍認知、該標志是否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認為該標志的注冊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間信仰,具有不良影響。


    2.劉某妤訴劉某勇、周某容共有房屋分割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7期)


    案例要點:父母出資購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具有贈與性質。子女應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子女對父母贈與的房屋行使物權,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將損害父母生活的,與善良風俗、傳統(tǒng)美德的要求不符,不予支持。


    3.李某針與青島杰盛置業(yè)有限公司、薛某明公司解散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刊載案例,(2015)魯民再字第5號)


    案例要點:在公司解散之訴中,判斷公司應否解散時,不僅要考慮股東的利益還要充分考慮公司解散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影響,即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股東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優(yōu)先保護社會公眾利益。


    4.四川金核礦業(yè)有限公司與新疆臨鋼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區(qū)域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案例要點:當事人關于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重點生態(tài)功能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敏感區(qū)和脆弱區(qū)等區(qū)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環(huán)境公共利益,否則應依法認定無效。環(huán)境資源法律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便未明確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認定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將損害環(huán)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5.徐某某訴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案(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10起行政協(xié)議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0)


    案例要點:簽訂涉案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改善居民生活條件、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據違反拆遷政策的協(xié)議條款再獲得100㎡的安置房,勢必增加政府在舊村改造項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個片區(qū)的補償安置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原)《合同法》第52條之規(guī)定,涉案爭議條款關于給徐某某兩套回遷安置房的約定不符合協(xié)議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亦應無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補償政策已獲得相應補償的情況下,其再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樓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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